退稅應符合三個條件:根據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轉發(fā)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市地稅局《關于加強我市房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和有關問題補充通知的規(guī)定,辦理退稅的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1.個人出售及新購住房的時間均發(fā)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購買房屋的時間相隔不超過12個月,個人出售住房的時間,以個人所得稅完稅證上代扣稅款的時間為準;個人購買住房的時間,按照以下時間規(guī)定孰先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房產交易所確認登記的日期;第一期房款發(fā)票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2.個人出售及新購住房均坐落在廣州市區(qū)范圍內;3.申請退還的個人所得稅必須是個人出售住房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產交易過戶,并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單位征收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