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通常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但也有例外。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根據上述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因此出租的土地也應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但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1.一號文件著重強調:土地改革
機遇1:土地流轉價格虛高有望回落,是流轉土地的好時機。
機遇2:農墾系統改革,釋放土地資源,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將有更大合作與發展機會。
2.一號文件著重強調:加快農業現代化
機遇1:從事規模農業生產將會得到更多扶持和補貼。而"公司+合作社"模式是最易獲利的經營形式!
機遇2: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通過網絡手段,可以把帶有地區特色的個性化農副產品用訂單的方式直接送到客戶手里,進而促使產品形成標準化,形成品牌,從而產生溢價。
機遇3:隨著人口逆流,大量人口帶著消費和住宿的需求進入農村,為休閑創意農業的爆發奠定了基礎。
3.一號文件著重強調:加大惠農政策力度
機遇1:加大農業補貼效能,國家惠農補貼資金發放將更加合理、規范!
機遇2:申請農業補貼資金流程可能會更加簡化,而監督考核機制將更為嚴厲,那些純粹為了套取國家補貼以及拿著補貼用在非農領域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打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說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按照相關稅法精神,所謂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包括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占用集體土地并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所以,A公司所租賃集體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就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如不符合就不需要繳納(但前提要符合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按此分析,如果A公司的情況按規定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則相應要對房產繳納房產稅。如果相反,同樣不需繳納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于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