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這一概念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于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于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以新貸還舊貸,這一概念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于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于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再J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于“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
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于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從上述“以貸還貸”的內容不難看出,“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 “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于“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銀行貸款業務中的“以貸還貸”行為及其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性質上,“以貸還貸”屬于民事行為。
“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這一概念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于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于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