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新婚姻法”),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新婚姻法”中,婚姻財產成為人們爭議的焦點。在此之前,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房產經過8年、貴重物品經過4年,將成為夫妻共有財產;而“新婚姻法”則嚴格區分了財產歸屬:誰的就是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關于房產處置婚后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首付共同供房離婚時協議處理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一方擅自賣房造成損失離婚時應賠償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婚前買房:房子的產權不屬于夫妻雙方,屬婚前購房者,根據婚姻法關于婚前一方父母全款給子女購買房子,屬婚前個人財產。有最初的出資發票或者合同可以證明,即使婚后,父母出資買房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默認是贈予自己的子女一方個人所有,所以,交易合同和出資是證據,而房子特別是期房一般是延后一兩年交付的,辦證時間在婚后,也不受影響。所以,婚后辦證,寫你個人的,仍屬于個人私有財產,但是如果寫兩個人名字,默認你將其中一半產權贈予對方,就變成共同財產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婚后購房若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則不是共同財產。所以從理論上來說若是男方不提供證據證明當時購房是父母支付的房款的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