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法律對于離婚時的房屋產權問題是這么來規定的。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2,結婚前付了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3,結婚后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上的規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執行起來的時候,遇到了極大的麻煩,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來的房子,為什么離婚的時候就要分給女方一半現在房子是一戶人家的主要財產,如果要一分為二,那么唯一辦法就是把房子賣了,但是賣了房子你就永遠買不起了。正是因為類似的爭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下面是相關條款。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現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就看誰出錢多,就支持誰。如果男方出錢買了房,那么房子就是男方個人的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共同財產分割,房子未來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無關,有人說老婆也參與還貸了,那么你就來證明你出了多少錢,你出多少錢就補給你多少錢,你能拿到的僅此而已,不會再多了。
1.婚前男方出的首付,如果你們事先公正了,視為婚前的,算男方,如果沒有,那就講不清了2.領了結婚證以后產證上可以加名字,夫妻關系免費3.買房按揭的貸款,按照各自貸款比例劃分份額,女方用公積金貸款,還款用女方的卡4.公不公證個人感覺只有買房的首付需要,后面的按揭,這個銀行有記錄,就算以后要用也可以知道記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3)的規定的,男方婚前買房付首付,房子屬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用公積金還貸,如果公積金也有女方所付部分的,離婚時女方還是不能對房產主張權利,但男方要對女方作出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