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保護和利用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第三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是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權屬轉移、變更等房地產權屬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的真實記錄和重要依據,是城市建設檔案的組成部分。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業務上受同級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健全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確保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條從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經過業務培訓后,方可上崗。返回第二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第七條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制度。第八條下列文件材料屬于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歸檔范圍:一、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屬登記確權、房地產權屬轉移及變更、設定他項權利等有關的證明和文件:(一)房地產權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資格)證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來源證明,房屋拆遷批件及補償安置協議書,聯建或者統建合同,翻改擴建及固定資產投資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有關材料等;(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房產繼承書、房產贈與書、房產析產協議書、房產交換協議書、房地產調撥憑證、有關房產轉移的上級批件、有關房產的判決、裁決、仲裁文書及公證文書等;(四)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有關合同、文件等。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三、房地產產權登記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包括房產登記申請書、收件收據存根、權屬變更登記表、房地產狀況登記表、房地產勘測調查表、墻界表、房屋面積計算表、房地產登記審批表、房屋滅籍申請表、房地產稅費收據存根等。四、反映和記載房地產權屬狀況的信息資料,包括統計報表、攝影片、照片、錄音帶、錄象帶、縮微膠片、計算機軟盤、光盤等。五、其他有關房地產權屬的文件資料,包括房地產權屬凍結文件、房屋權屬代管文件、歷史形成的各種房地產權證、契證、賬、冊、表、卡等。第九條每件(宗)房地產權屬登記工作完成后,權屬登記人員應當及時將整理好的權屬文件材料,經權屬登記負責人審查后,送交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立卷歸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據為已有或者拒不歸檔。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歸檔。第十條歸檔的有關房地產權屬的資料,應當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認定的,可以是復印、復制件。復印、復制件應當由經辦人與原件校對、簽章,并注明校對日期及原件的存放處。第十一條歸檔的房地產權屬資料,應當做到書寫材料合乎標準、字跡工整、內容規范、圖形清晰、數據準確、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第十二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對歸檔的各種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進行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歸檔。返回第三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第十三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對歸檔的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應當及時進行登記、整理、分類編目、劃分密級、編制檢索工具。第十四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丘為單元建檔。丘號的編定按照國家《房產測量規范》標準執行。第十五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房地產權利人(即權屬單元)為宗立卷。卷內文件排列,應當按照房地產權屬變化、產權文件形成時間及權屬文件主次關系為序。第十六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掌握房地產權屬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有關權屬檔案材料,保持房地產權屬檔案與房地產權屬現狀的一致。第十七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權屬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產權屬檔案。確需變更和修改的,應當經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批準,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第十八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妥善保存,定期檢查和鑒定。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修復;檔案毀損或者丟失,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第十九條保管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配備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并按照國家《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管理。第二十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管理現代化。第二十一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密切聯系,加強信息溝通,逐步實現檔案信息共享。第二十二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的隸屬關系及檔案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應當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交接手續。第二十三條房屋自然滅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檔案整理歸檔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城市建設檔案館。返回第四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利用第二十四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及時為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糾紛仲裁、物業管理、房屋拆遷、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等各項工作提供服務。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保密規定,防止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對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密級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調整密級。第二十六條查閱、抄錄和復制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并登記備案。涉及軍事機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產權屬檔案,以及向境外團體和個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七條向社會提供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返回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丟失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三)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按照規定歸檔的;(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第二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一)在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的過程中,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或者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二)企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的設置、編制、經費,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職稱、獎懲辦法等參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范圍內和城市規劃區外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