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 - 備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①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四川省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的具體情況,現對我市中心城區范圍閑置土地提出以下處置意見。
閑置土地處理的方法包括:(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3)連
依法收回在19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中就對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開工的土地,規定了閑置一年后收取20%閑置費,兩年后無償收回的十分嚴厲的處罰措施。1999年國土資源部根據該條法律制定了《閑置土地處置
閑置土地就是開發商買了地以后2年內沒有開發的土地。因為城市房價一直在升高,很多開發商采取屯地的做法來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