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價格如何評估及評估方法?對于集體土地的評估,其評估思路,山東舜德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認為:比如待評估對象為生地(農用地或是未利用地),通過層層開發建設資金的投入,最終形成可利用地塊所付出的直接費用,即土地取得費,或者是農用地取得費(含征地費、補償費、青苗費),而對集體建設用地呢,此部分價值的測算可理解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后耕種該宗地的損失,還得考慮相關稅費、土地增值收益等等,其中土地增值收益:在國有土地評估中,應該是集體土地被國家征用后,由于土地用途的改變(如變為商業、住宅、工業用途的土地),土地價格往往會成倍增長的收益。而在集體土地評估中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方式的改變(如播種農作物變為建造商品住宅、作為土地資源參與工業產品的生產),土地價格也會相應增長。然后根據用途特性,通過相關因素修正從而得出集體土地宗地使用權價值。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以出讓、轉讓(含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兼并和置換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由于立法并沒有系統和直接地對集體建設用地及其流轉的概念進行界定,實踐中存在很多爭論和分歧。④我們認為,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是指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含義有三:第一,集體建設用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屬于國家所有。已被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再是集體土地;第二,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限于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村民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當然這些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第三,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經有權部門依法審批并獲準后方可使用。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集體建設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設用地中集體所有的但尚未被征用的土地;另外,集體建設用地也不能等同于經依法審批由農用地轉成的建設用地,因為未利用地也是集體建設用地的轉化來源。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及其具體形式由于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權轉讓行為,因此所謂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實質上是指使用權的流轉。按轉化來源的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區分為由農用地轉化的集體建設用地和由未利用地轉化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不同用途,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區分為用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三類。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及我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地方出臺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規,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形式:出讓集體建設用地,即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其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其他民事主體,并一次性收取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