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以出讓、轉讓(含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兼并和置換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由于立法并沒有系統和直接地對集體建設用地及其流轉的概念進行界定,實踐中存在很多爭論和分歧。④我們認為,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是指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含義有三:第一,集體建設用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屬于國家所有。已被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再是集體土地;第二,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限于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村民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當然這些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第三,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經有權部門依法審批并獲準后方可使用。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集體建設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設用地中集體所有的但尚未被征用的土地;另外,集體建設用地也不能等同于經依法審批由農用地轉成的建設用地,因為未利用地也是集體建設用地的轉化來源。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及其具體形式由于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權轉讓行為,因此所謂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實質上是指使用權的流轉。按轉化來源的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區分為由農用地轉化的集體建設用地和由未利用地轉化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不同用途,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區分為用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三類。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及我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地方出臺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規,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形式:出讓集體建設用地,即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其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其他民事主體,并一次性收取對價;(2)轉讓集體建設用地,即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其他民事主體,并一次性收取對價;(3)出租集體建設用地,即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將其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其他民事主體,并按年收取對價;(4)鄉(鎮)、村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其用地發生流轉;(5)鄉鎮企業發生破產、兼并等情形時其用地發生流轉;(6)鄉鎮企業以房連地進行抵押,在不能清償債務被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其用地發生流轉;(7)農民以出租、轉讓房產形式,其占用的宅基地發生流轉;等等。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將理論論證與經驗研究相結合,采用定性、定量等多種方法展開研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采用系統分析法,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整個土地制度乃至農村發展、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局去考查,從中找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與整個土地制度、“三農”問題及城鄉統籌發展的內在聯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除應用案例分析、比較分析等分析方法進行定性分析外,還運用博弈論、因子分析、回歸分析等經濟計量分析方法,建立數學模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相關問題進行定量分析。
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等方式,將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其他經濟主體使用的行為,既包括集體建設用地的初次流轉,也包括再次流轉。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可以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由于農民宅基地的流轉受到嚴格限制,流轉數量相對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討農村產業用地的流轉。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以出讓、轉讓(含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兼并和置換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由于立法并沒有系統和直接地對集體建設用地及其流轉的概念進行界定,實踐中存在很多爭論和分歧。④我們認為,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是指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含義有三:第一,集體建設用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屬于國家所有。已被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再是集體土地;第二,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限于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村民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當然這些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第三,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經有權部門依法審批并獲準后方可使用。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集體建設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設用地中集體所有的但尚未被征用的土地;另外,集體建設用地也不能等同于經依法審批由農用地轉成的建設用地,因為未利用地也是集體建設用地的轉化來源。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及其具體形式由于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權轉讓行為,因此所謂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實質上是指使用權的流轉。按轉化來源的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區分為由農用地轉化的集體建設用地和由未利用地轉化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不同用途,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區分為用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三類。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及我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地方出臺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規,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形式:出讓集體建設用地,即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其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其他民事主體,并一次性收取對價;(2)轉讓集體建設用地,即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其他民事主體,并一次性收取對價;(3)出租集體建設用地,即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將其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其他民事主體,并按年收取對價;(4)鄉(鎮)、村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其用地發生流轉;(5)鄉鎮企業發生破產、兼并等情形時其用地發生流轉;(6)鄉鎮企業以房連地進行抵押,在不能清償債務被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其用地發生流轉;(7)農民以出租、轉讓房產形式,其占用的宅基地發生流轉;等等。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將理論論證與經驗研究相結合,采用定性、定量等多種方法展開研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采用系統分析法,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整個土地制度乃至農村發展、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局去考查,從中找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與整個土地制度、“三農”問題及城鄉統籌發展的內在聯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除應用案例分析、比較分析等分析方法進行定性分析外,還運用博弈論、因子分析、回歸分析等經濟計量分析方法,建立數學模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相關問題進行定量分析。
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等方式,將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其他經濟主體使用的行為,既包括集體建設用地的初次流轉,也包括再次流轉。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可以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由于農民宅基地的流轉受到嚴格限制,流轉數量相對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討農村產業用地的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