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用者之間的轉移,不應包括發生在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首次流轉”,更不應該將流轉的客體擴大到家用地。
一是要建立完善城鄉一體化的建設用地招、拍、掛制度,集體建設用地凡是用于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一律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或租賃;二是要建立完善土地交易許可管制制度,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準入要堅持維護農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轉、同權同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