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準文件。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依照上述規定,具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期房銷售的前提條件,換句話講,也就是開發商取得了銷售許可證才獲得簽訂期房銷售合同的主體資格。因為無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認購書,都要求簽訂雙方具備主體資格,消費者作為買方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開發商作為賣方要具備銷售資格,這樣雙方簽訂的合同才能認定為有效。
預售制度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意味著買房人承擔巨大的對方違約的風險,為了保護買房人的利益,國家規定了嚴格的商品房預售條件,以求只讓那些質地優良、有誠信的房地產商能夠運用商品房預售這一杠桿制度。第一,預售商品房的建設用地,應當是已經交付完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因為,房屋依附于土地,商品房項目的合法開工建設和合法預售,必須以對該土地的合法使用權為前提。第二,必須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為我國早已公布并實施了《城市規劃法》,對城市建設工程實行許可證制度管理。這種許可證制度是一種強制性規范,不是任意性或選擇性的。如果房地產開發商忽視這一點而預售房屋,就會使開發商自己尤其是購房消費者面臨巨大的風險。第三,按提供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關于投入開發建設資金已達到工程總投資25%以上的規定,有兩個意義:一是建設項目已經實際動工,二是開發商必須自己投入一定的資金。無論是投入土地的還是投入具體項目施工工程的,都表明開發商有一定的實力和能力,不能完全依賴購房者的房款資金。防止炒買地皮、炒買項目等投機行為。關于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的規定,則是為了保障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實際、全面履行,到期能夠向購房者交付房屋。第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制度,是商品房交易制度中的一項特別規定。從事商品房預售經營,必須持有兩個許可證:即規劃許可證和預售許可證。這更加體現了國家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的嚴格規范和監督管理的立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