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
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如果應納房產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一次繳納,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3〕89號 文件規定,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是對房地產所有人征稅,租用的是由房產所有人交的,承租人不需要交的。如果自己開的公司用的是自家的房子,應該是在征稅范圍內的。關于房產稅的問題租賃房屋用于辦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
土地使用稅等級分為: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劃定的土地等級范圍和相應的稅額標準計征。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