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
現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企業發生的精裝修費用是否可以計入開發成本,能否享受20%的加計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
1、注意計稅依據和納稅時間。 ?? 2、注意免稅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 3、注意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及計算方法。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