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指各類商業、商務、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其核心內涵是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商業服務設施,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場經營,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獨立投資或合資建設(如劇院、音樂廳等機構),分為5 個種類: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的含義及其分類1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的含義及其分類2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代碼
“商業設施用地”指從事各類商業銷售活動及容納餐飲、旅館業等各類活動的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農貿市場用地”、“餐飲業用地”、“旅館用地”、“加油加氣站用地”五小類。與原“商業金融業用地”相比較,將“金融保險業用地”、“貿易咨詢用地”納入“商務設施用地”,將“市場用地”中以批發為主的工業品市場等納入“物流倉儲用地”,增加了原“休療養用地”的內涵。
“商務設施用地”指金融、保險、證券、新聞出版、文藝團體等行業的寫字樓或以寫字樓為主的綜合性辦公用地,包含了原國標中的“行政辦公用地”中除政府機關團體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險業用地”、“貿易咨詢用地”、“科研設計用地”中除了科研事業單位以外的部分等。
“娛樂康體用地”指各類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包含了原國標中“體育用地”中除了基本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以外的部分、“游樂用地”中除了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視院用地”等。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是新增加的中類,指零售加油、加氣、電信、郵政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包括“加油加氣站用地”、“其他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兩小類。考慮到加油加氣站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現在已經市場化運作,國土部門將其作為經營性土地出讓,因此也納入“商業設施用地”。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指業余學校、民營培訓機構、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其他服務設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中的夜大學、業余學校、培訓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學校、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地類。
“商業設施用地”指從事各類商業銷售活動及容納餐飲、旅館業等各類活動的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農貿市場用地”、“餐飲業用地”、“旅館用地”、“加油加氣站用地”五小類。與原“商業金融業用地”相比較,將“金融保險業用地”、“貿易咨詢用地”納入“商務設施用地”,將“市場用地”中以批發為主的工業品市場等納入“物流倉儲用地”,增加了原“休療養用地”的內涵。
“商務設施用地”指金融、保險、證券、新聞出版、文藝團體等行業的寫字樓或以寫字樓為主的綜合性辦公用地,包含了原國標中的“行政辦公用地”中除政府機關團體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險業用地”、“貿易咨詢用地”、“科研設計用地”中除了科研事業單位以外的部分等。
“娛樂康體用地”指各類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包含了原國標中“體育用地”中除了基本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以外的部分、“游樂用地”中除了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視院用地”等。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是新增加的中類,指零售加油、加氣、電信、郵政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包括“加油加氣站用地”、“其他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兩小類。考慮到加油加氣站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現在已經市場化運作,國土部門將其作為經營性土地出讓,因此也納入“商業設施用地”。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指業余學校、民營培訓機構、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其他服務設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中的夜大學、業余學校、培訓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學校、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地類。
有的意見主張“商務設施用地”與“工業用地”合并為產業用地。但考慮到這些用地與“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中的其他類別用地具有較多的相關性與兼容性,合并為一類,也可以更好的與上版標準相銜接。對于這類用地與“一類工業用地”的兼容問題,可以采用用地兼容的方式來解決。
商業設施用地”指從事各類商業銷售活動及容納餐飲、旅館業等各類活動的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農貿市場用地”、“餐飲業用地”、“旅館用地”、“加油加氣站用地”五小類。與原“商業金融業用地”相比較,將“金融保險業用地”、“貿易咨詢用地”納入“商務設施用地”,將“市場用地”中以批發為主的工業品市場等納入“物流倉儲用地”,增加了原“休療養用地”的內涵。
“商務設施用地”指金融、保險、證券、新聞出版、文藝團體等行業的寫字樓或以寫字樓為主的綜合性辦公用地,包含了原國標中的“行政辦公用地”中除政府機關團體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險業用地”、“貿易咨詢用地”、“科研設計用地”中除了科研事業單位以外的部分等。
“娛樂康體用地”指各類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包含了原國標中“體育用地”中除了基本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以外的部分、“游樂用地”中除了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視院用地”等。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是新增加的中類,指零售加油、加氣、電信、郵政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包括“加油加氣站用地”、“其他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兩小類。考慮到加油加氣站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現在已經市場化運作,國土部門將其作為經營性土地出讓,因此也納入“商業設施用地”。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指業余學校、民營培訓機構、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其他服務設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中的夜大學、業余學校、培訓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學校、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地類。
有的意見主張“商務設施用地”與“工業用地”合并為產業用地。但考慮到這些用地與“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中的其他類別用地具有較多的相關性與兼容性,合并為一類,也可以更好的與上版標準相銜接。對于這類用地與“一類工業用地”的兼容問題,可以采用用地兼容的方式來解決。
商業服務業設施布局原則
1、以需求為導向,結合新城建設合理設置各類各級商業設施,布局安排最有利于發揮其效益的位置;
2、強化區域商業中心的輻射作用與服務功能,塑造市級的商業中心的形象,實現商業服務功能的綜合化、多元化與多層級化。以便捷服務為導向,結合新城建設和服務半徑布局片區級商業中心和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3、加油站、加氣站根據安全有效、方便快捷的原則進行布置。充電站不宜與加油站加氣站結合布局。
公共設施用地是指城市管理、生產和生活所需的市級,區級,居住區級的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辦公用地、金融貿易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文化娛樂用地、體育用地、醫療衛生用地、大專科研設計用地、宗教用地等.
公共基礎設施用地屬于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