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關鍵是看當初售樓人員有沒有答應你肯定能辦下來貸款,如果他們答應了,,現在就要他們去想辦法,甚至賠償你的首付損失,
如果沒有答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中介有過錯而且違約,根據中介合同的約定中介賠償你損失,如果沒有賠償數額約定,可以根據國家規定違約賠償按照每天房屋交易總價萬分之一賠償你損失和你已支付房款的利息損失(賣房人已收房款由賣房人支付)。由于不是你的原因造成的是中介拖延辦理手續和業務外行行為的違約需要解除合同,你如果在首付款中有定金的上家(賣房人)還要另行雙倍返還給你,你如果不解除此買賣合同后患無窮,產權證拿不出、你戶口報不了無法請求政府主張你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中介或上家把房屋再賣給其他人(第三人)并且已經產權證過了戶,你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三人打官司要求你搬出騰空房屋,法院不會支持你,會判決你搬出該房屋給第三人,你付出的房款變成了債權。債務人是中介或賣房人,你向他們要錢就麻煩了,
首先來看,可得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履行而獲得,由于違約行為發生而未實際發生的利益,具有未來性、期待性和現實性??梢?,此時買受人實際獲得的現實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點,不能作為可得利益要求出賣人賠償。
再看,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實際開始履行后,房價大幅上漲,升值部分的數額不僅是完全可以確定的,而且已為買受人實際享有。不動產需要返還時,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論上從不動產中分離并顯現出來,不應再依附著不動產返還給有過錯的出賣人,而應該屬于無過錯的買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間內所產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權人為買受人。被買受人實際享有的升值部分應該作為直接損失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原則性規定,也就是說,只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違約,即使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都適用該法律條款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