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政策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經適房政策2、政策規定滿5年后,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銷售;
經適房政策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經適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購買的經濟適應房
經適房政策二手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另一種是尚未住滿年的。“住滿5年”是以購房家庭取得的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可由業主提供兩個證件中的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居住時間。
經適房政策1、 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后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經適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
出售方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后,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
二、 如何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
1、 購買已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房屋成交價1.5%的契稅、5元印花稅外,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2、 購買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購房價格來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淡須滿足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并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
所購置的二手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的最高購房總價標準以外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所購房屋仍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例:某購房人經職位等審核后,購買標準核定為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積在70平方米以內,即總價在280000元以內的經濟適用房,若購買一套面積為80平方米,原購價格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滿5年的二手經濟適用房,其購房總價為328000元,超過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購房標準,則超出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即補交(328000-280000)×10%=4800元。并且此房屋仍然按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