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婚姻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雙方均有權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
購房未辦理房產證(夫妻二人),現離婚,房產判男方,需要辦理過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共有房屋的性質,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不同性質的共有房屋,對共有人財產 權利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因為在財產分割時,前者是按共有人所占比例(通常是出資份額)進行分割,后者是不考慮出資額進行的平均分割。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庚方: 甲方與甲、乙、丙、丁、戊、己方系母子、母女關系,與庚方系祖母與孫子關系,甲方現有萬改英名下房產一處,位于XXXX,建筑面積XXXX平方米,房產證號X
您好,這需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購買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下, 房屋應為婚前購買一方的個人財產。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