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如期交房,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但開發商往往不愿履行違約責任。4月10日某購房者在購房指南留言“高新某樓盤原定于07年12.31交房,結果開發商以種種理由推拖到如今也無法交房,最后開發商答應4月5
你好,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你的違約金過低,低于你實際的損
一般在實踐中,都根據雙方約定的金額來進行計算,如約定每天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面對這些情況時,法院的判決有以下幾種可能: 1、認為該違約金標準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約定,根據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則,予以支持; 2、經申
合同上怎么寫就怎么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