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美國買房寫名字時,通常有三種做法:1.只寫孩子的名字直接寫孩子名,就不牽涉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問題,自然最省稅。但在美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權簽署任何法律文書,只能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辦理,手續十分麻煩,通常需要通過美國專業律師操作。2.只寫父母的名字只寫父母的名字,打算贈與孩子或過世后再繼承給孩子。這種方式相對常見,但繼承要比贈與繳稅更少。3.同時寫父母和孩子的名字同時寫父母和孩子的名字也稱為聯合持有物業,父母去世后,孩子繼承房產的權利要高于其他任何親屬或債權人。但是這種方式會在日后孩子交納稅款時增加負擔。這種計稅方式較為復雜,下面為您舉例說明:(1)比如父母買的是價值100萬美元的房子,房契上父母和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在美國就被認為是贈予孩子一半產權,孩子的計稅基數為100萬的一半,即50萬。(2)如果三十年后父母去世,屬于父母的一半由孩子繼承,假設三十年后,房屋價值變成150萬,那繼承這部分的計稅基數就是此時房屋價值的一半,即75萬。(3)此時的75萬,加上孩子受贈一半的計稅基數50萬,總計稅基數為125萬。(4)如果這時孩子以150萬的價格賣房。資本所得是150萬-125萬=25萬,則孩子需要為這25萬繳稅。(5)所以,聯合產權是增加了孩子的納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