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計劃管理,保障用地落實為保證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落實,對保障性住房用地實行計劃管理,超前安排。1.科學編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計劃)、棚戶區改造規劃,科學編制市、縣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對納入當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要采取措施落實具體地塊。2.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確定后,要在市縣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切實保障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用地總量不低于住宅用地總規模的70%。3.實行計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要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相關主要媒體將供地計劃向社會公布,以接受社會對計劃落實和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市縣要將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二)改進和加強審批管理,保障及時供地1.?改革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建設占用農用地實行的是分批次報批。為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保障各項建設及時用地,國土資源部報經國務院批準,將城市建設用地由原來的分多次審批改為每年年初一次性審批,大大縮短了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時間。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比例相對較高,因此,通過改革,有效保障了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落實。2.?嚴格審查把關,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實。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中,必須把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落實作為審查重點。凡依法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必須將住宅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單獨列出。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總量達不到申報住宅用地總量70%的,不予審查通過。保障性住房建設涉及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前介入、早做安排,及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三)嚴格供地政策,規范供應管理1.?嚴格落實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必須以劃撥方式供應。但對其中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對于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在土地出讓文件中明確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總面積、套數、套型面積標準以及政府收回、回購的條件和交房時間等,以確保配建的落實。對在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2.?規范保障性住房用地合同管理。保障性住房項目供地時,要及時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并在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總面積、套數、套型面積標準等內容。對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必須將保障性住房的總面積、套數、套型面積標準以及政府收回、回購的條件和交房時間等寫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3.有效控制項目用地規模。具體供地時,要合理控制單宗土地規模,以縮短開發建設周期,原則上每宗地的開發建設時間不應超過三年,確保土地供出后能夠在較短時間內盡快形成住房供應。成片土地開發項目,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基礎設施配套、按“凈地”分塊供應,以增加土地供應的宗數,防止開發企業“圈占”土地。4.加強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用地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則上實行原地改建,不擴大占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標準不得突破當地規定。異地改建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及占用耕地的,應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義務。(四)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政策實施1.加強計劃實施管理。省級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計劃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統計制度,實時跟蹤管理,對計劃落實不力、執行情況較差的市、縣,要及時查找原因,督促落實。2.加強供后土地開發利用監管。要求市、縣必須建立對已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的動態巡查、跟蹤管理制度。對沒有按合同約定開工建設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開工、限期完成開發,對未按處理意見進行整改的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其參與土地競標活動購置新的土地。目前,國土資源系統已建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通過該系統,能夠實現對已供各宗土地開、竣工情況的動態監管。3.嚴禁改變土地用途。禁止借保障性住房用地之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業性開發,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由政府收回土地,另選地塊供應。相關部門要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銷售的管理,嚴防企業在銷售環節將保障性住房轉變為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