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解釋,保障性住房主要是指廉租房、公租房、危改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不屬于這個范疇。國家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7〕2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夠完善,政策措施還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為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并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并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并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會同建設部、民政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實施辦法。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抓緊制定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支持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抓緊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人民銀行會同建設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提出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意見。 (二十)加強監督檢查。2007年底前,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首府)城市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報省(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部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負責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十一)繼續抓好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認真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同時,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十二)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一)強化計劃管理,保障用地落實
為保證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落實,對保障性住房用地實行計劃管理,超前安排。
1.科學編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計劃)、棚戶區改造規劃,科學編制市、縣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對納入當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要采取措施落實具體地塊。
2.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確定后,要在市縣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切實保障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用地總量不低于住宅用地總規模的70%。
3.實行計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要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相關主要媒體將供地計劃向社會公布,以接受社會對計劃落實和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市縣要將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進和加強審批管理,保障及時供地
1.?改革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建設占用農用地實行的是分批次報批。為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保障各項建設及時用地,國土資源部報經國務院批準,將城市建設用地由原來的分多次審批改為每年年初一次性審批,大大縮短了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時間。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比例相對較高,因此,通過改革,有效保障了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落實。
2.?嚴格審查把關,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實。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中,必須把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落實作為審查重點。凡依法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必須將住宅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單獨列出。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總量達不到申報住宅用地總量70%的,不予審查通過。保障性住房建設涉及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前介入、早做安排,及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
(三)嚴格供地政策,規范供應管理
1.?嚴格落實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設
用地,必須以劃撥方式供應。但對其中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對于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在土地出讓文件中明確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總面積、套數、套型面積標準以及政府收回、回購的條件和交房時間等,以確保配建的落實。
對在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2.?規范保障性住房用地合同管理。保障性住房項目供地時,要及時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并在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總面積、套數、套型面積標準等內容。對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必須將保障性住房的總面積、套數、套型面積標準以及政府收回、回購的條件和交房時間等寫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有效控制項目用地規模。具體供地時,要合理控制單宗土地規模,以縮短開發建設周期,原則上每宗地的開發建設時間不應超過三年,確保土地供出后能夠在較短時間內盡快形成住房供應。成片土地開發項目,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基礎設施配套、按“凈地”分塊供應,以增加土地供應的宗數,防止開發企業“圈占”土地。
4.加強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用地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則上實行原地改建,不擴大占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標準不得突破當地規定。異地改建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及占用耕地的,應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義務。
(四)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政策實施
1.加強計劃實施管理。省級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計劃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統計制度,實時跟蹤管理,對計劃落實不力、執行情況較差的市、縣,要及時查找原因,督促落實。
2.加強供后土地開發利用監管。要求市、縣必須建立對已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的動態巡查、跟蹤管理制度。對沒有按合同約定開工建設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開工、限期完成開發,對未按處理意見進行整改的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其參與土地競標活動購置新的土地。
目前,國土資源系統已建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通過該系統,能夠實現對已供各宗土地開、竣工情況的動態監管。
3.嚴禁改變土地用途。禁止借保障性住房用地之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業性開發,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由政府收回土地,另選地塊供應。相關部門要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銷售的管理,嚴防企業在銷售環節將保障性住房轉變為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