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率,是指建筑物總面積與宗地面積之比。在宗地面積一定的情況下,建設項目的容積率越高,建設物總面積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地價也就越高,土地使用權人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也就越高。近幾年,社會上存在著一些規劃等部門權力尋租,違規批準開發商提高容積率,開發商獲取巨額利益的現象。清理改變已出讓國有土地用途和容積率對于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規范房地產市場有著重要的意義。由于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應補交土地出讓金數額的確定方法上,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很多分歧,我們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
提高容積率后應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法律依據
由于容積率的提高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有著實質性的影響,開發商在較低的容積率的標準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開發過程中又通過種種手段提高容積率,其行為的本質是逃廢土地出讓金,對于房地產行業普遍存在的這種弊端,應當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有效地打擊和制止。
雖然1990年國務院頒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開始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對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應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作出規定,對地價有重要影響的容積率調整是否應補交土地出讓金未作出規定。
2001年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第一次對其作出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容積等,必須依法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對于出讓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2002年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國有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交”。
你好,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時點的樓面地價,原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時點的樓面地價,原容積率下樓面地價進行期日修正后在評估時點的樓面地價。核定新增建筑面積,可以相關部門批準變更規劃條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積為準,或竣工驗收時實測的新增建筑面積為準。
原則上是不能超出規定容積率的,規劃部門審定方案的時候會嚴格把關。如果超出了,會首先罰款。
但是如果原有的方案的容積率本身還沒達到控規容積率,申請方案變更就行了,不用補交出讓金,因為拿地的時候,是按照控規容積率規模交的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