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避免損失,與他人簽合同時,一定要留點神??!
一、定金的法律屬性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定金的規定主要有《民法通則》第89條、《擔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條、116條、128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逼渲小盁o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稉7ā返?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梢约s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蛘咦鳛榉磽!6叶酁楹贤p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后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二、訂金的法律屬性
訂金也屬于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于,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