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坐向,最好是坐北向南
2,樓與樓不要靠的大近,采光要好
3,要有大型停車場
4,物業費不要大高
5,小區出口要寬,出入車輛不堵
6,房子平方米要準
7,離學校,商城不能大遠,周邊環境要好,等等。
房屋不具備預售條件”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開發商予以賠償。這指的是開發商不據實相告,隱瞞事實的違規預售。但是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有的商品房沒有具備預售條件,開發商已如實相告,購房人在已知的情況下,仍自愿交付訂金。這種交易行為是買賣雙方純屬發民事行為,政府也不便強制阻止。在這里要特點提醒購房人,買“內部認購”房,要有充分的風險意識。因為不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房,一定要某項手續沒有辦下來,或是在某個環節上出了問題。買了這種房子會有兩種可能:一是確實如開發商所說,一步步辦妥各種手續,讓內部認購房成為合法上市的商品房,將內部認購書換簽為正式合同文本;另一種可能是,此項目在某個環節上是違規的,不能按時辦下合法銷售的手續。這種結果將給購房人帶來麻煩,引發糾紛。比如不能按期如住,或產權證辦不下來,想要退房,但訂金要不回來或只要回一部分,何時解決遙遙無期。
內部認購“名詞”新解大曝光
訂金---
訂者,預訂,本非一個規范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除非合同作明確約定外,合同履行的“訂金”作為預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房款。無論哪一方不履行,只要將其如數返還給付訂金的一方即可。
訂金是開發商進行“內部認購”收取的款項之一,據說也有買家主動提前給的,根據雙方的協議規定有不同預訂內容。
定金---
定者,固定,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是一種擔保方式,也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買家在看中某套單位后,交納定金來確保買到該單位,是更為正式的形式,若買家沒有履行約定進行買賣交易,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誠意金 意向金---
同樣是開發商收費的又一名目,用以彰顯買家購房的“誠意”,提前給的錢越多,證明你就越有誠意,說到底,與訂金等沒有什么兩樣。最早誠意金是花在中介公司,他們在收取誠意金后才會用心為買家尋找和“暗定”買家看中的房子。“誠意金”、“意向金”少的只需幾百元,多的也就是兩三千元。可是,現在經濟發展了,誠意金的底價也都以萬元計了,個別樓盤更高呼要5萬元、10萬元,少一塊錢都“沒有誠意”。
VIP卡---
這是一種很有文化的誘惑形式,比內部認購又還要提前一步。開發商會將以前的業主或者是自己圈子內的知名人士,通過海報、邀請函等形式組織在一起,在“品鑒”的氛圍下,讓他們提前參觀,并簽下認購書。VIP認購更厲害,富人級人物、且被發現有明顯的購房欲望的都逃不掉開發商法眼,他們會被拉進堂皇的專場,顯得派頭十足。目前,這種形式相當普遍,外表上完全是參觀與鑒賞,與金錢、違規并不掛鉤。當然,小開發商可沒有這種本事。
誠意登記---
也是內部認購之前的認購形式,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證情況下的行為之一。實質與“提前品鑒”等形式相同,可以起到蓄客造勢的作用。
內部認購 公開內部認購---
與內部認購相似的說法還有內部認籌、內部登記等。早期的內部認購是針對舊業主和本公司員工進行的,發展到現在,內部外化,所有人都可以進行內部認購,全社會的人都成了一家“內部人”。這個時候有商人就老實說了,這是“公開內部認購”了。社會主義社會人人都不落空,人人認購都有折扣,9.3折、9.5折、9.8折、9.9折、送管理費等等,天大的榮耀。
提前公開發售---
以前在項目沒有拿到預售證前,開發商想早點回款,會堂而皇之稱提前公開發售。現在很少人用此一說了。即使有,也多為噱頭,說是買家反應太熱烈,只有提前推出產品,順勢就提價了。更甚者,明明是同一棟樓,商家都硬要高調地加個生僻的名字屢屢“公開發售”。買家滿頭霧水,到底還有多少次公開發售,還有多少次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