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出售時,物業出售人和買受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的用于住宅的共有部分、共有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的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維修基金應當用于物業的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業維修基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按幢立帳、按戶核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三)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按照本規定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體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但物業的共用部分屬于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維修基金是為了維修物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而設立的基金,因此當小區公共設備等出現故障修妖修理時,可以提取該基金進行修繕。
業主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必須按照政府有關規定來進行。在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物業公司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其中包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等內容,由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報送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然后,業主委員會就可以通過銀行將所需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1、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2、維修基金的管理: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后,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管理主體和模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代管。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大會成立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委員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3、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A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B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C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C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E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F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2)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的使用程序辦理:A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B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C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D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E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F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G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另外,維修基金是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