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
一.土地所有權有哪些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類,即城鎮的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能抵押。只有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和集體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其地上走著物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1] 。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于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
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