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法律文件的規定,個人辦理土地證也就幾十塊錢,國土[籍]字[1990]第93號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 國家土地管理局、測繪局、物價局、財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國土 [籍]字第93號 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帽土地(國土)管理局(廳)、測繪局(處)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權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登記和發證。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一次性解決土地登記所需經費,特制定本辦法。
一、收費原則 土地登記費的收取本著“收費適度,負擔合理,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既考慮用地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又能保證土地登記工作的需要。 二、收費范圍 凡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辦交納土地登記費。
三、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
1、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過700.00元
2、企業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O平方米以內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過40,00O.00萬元。 3、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準;差額預算管事業單位土地用面積在 5,000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過10.000.00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準。
4、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
5、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家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公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臺、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用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查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繪資料復制費,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7、學校、 福利院 、敬老院、孤兒院、免稅殘疾人企業、無收入的教堂、寺廟、監獄等用地,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8、農村貧困地區及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的,經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準。 (二)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個人每證5.00元,單位每證10.OQ元。“三資”企業和其他用國家特制證書每證20.00元。 軍用土地登記收費標準,仍按國家土地管理局、財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1988)后營字第766號《關于軍隊土地詳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關規定行。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變更土地登記。因土地出讓、轉讓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要進行變更土地登記,其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四、上地登記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列支。
(二)土地登記費原則上按宗地收取。對一個地塊內有幾個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難以劃清權屬界線進行地籍測繪的,按各自獨立使用和分攤面積收取;自成系統的單位,按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圍. 收取的土地登記費,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人員培訓
2、作業人員從事內、外業的補貼支付交通、住宿費,雇用臨時人員工資
3、技術指導、檢查驗收費用
4、購置圖件、資料、材料、專用儀器、設備及勞保用品
5、印制表、冊、土地證書及支付獎勵、建立檔案信息等費 用。 (四)使用比例與管理
1、按收費項目及標準(一)中1、2、3、4款書取的經費,50%用于地籍測繪;50%用于土地權屬調查。
2、用于土地權屬調查和注冊登記、發證工作的經費,94%留給縣(市)土地改部門使用 ; 3 %上交省級土地管理部門 ; 3 %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級上管理部門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級和全國性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建立檔案信息等為下級服務的費用。 3、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格按規定比例使用。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審批手續,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門的檢查、監督。各級上地管理部門在每年年度終了后,編制年度財務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時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物價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匯編縣、市和本級土地登記費決算,于二月底以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
五、廣東、海南、福建省收費標準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地實際,在不超過本收費標準的情況下制定具體標準及本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抄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原地方自行制定標準和項目同時廢止。
六、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一)辦理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采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并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后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準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評估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收費標準收取以宗地評估報告評估基準地價的總額計算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