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二次抵押合同: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電話: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房產抵押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為了確保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日已達成的《合同》(以下簡稱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并擁有使用權的位于____市____鎮,面積為_____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為抵押物)的全部權利抵押給乙方,作為履行該主合同的擔保。該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等情況詳見本合同的附件一。第二條本抵押合同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第三條甲、乙雙方特別聲明,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第四條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第五條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甲方還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后,在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前,土地使用權等證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第六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處置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第七條甲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甲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第八條發生以下情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第六條;(二)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第九條甲方保證乙方對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的利益有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第十條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清償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第十一條處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乙方應退還甲方。第十二條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一)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二)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三)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甲方保證在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第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第十四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債務人已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償了債務或已提前清償了債務,或甲、乙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并完成登記后,抵押權自動撤銷。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物:(一)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產生后,甲方未依約清償債務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償債務。(二)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第十六條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行為。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一切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預期利益和為處理此違約行為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等)。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的協議。在未達成書面的協議之前,本合同的各條款依然有效。第十八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在雙方協商后仍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補充協議必須是書面的。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條本合同附件:1.抵押物清單2.甲、乙雙方的有效證明(包括住所、電話、郵編、開戶行、帳號等。)甲方:_____公司(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公司(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二次抵押借款合同※個人抵押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身份證號碼***。乙方(借款人):***,身份證號碼***。丙方(抵押人):***,身份證號碼***。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借款條款第一條借款金額:據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計壹拾萬元整(¥100000元)。第二條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經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第三條借款利率:月利息按貳分半計算。第四條借款期限:三個月,自2008年08月28日起至2008年11月27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放款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后應當出具借據,乙方所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條借款的償還:利息按月結清,月初支付當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結清,同時甲方應當歸還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據。如推遲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滯納金千分之五。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甲方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一)乙方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二)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抵押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抵押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前處分抵押物的;(三)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借款本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