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你對集資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誤解。集資建房分兩種: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二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這兩種都沒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單位建房中部分條款被禁止,且審查嚴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沒人會去碰釘子而已。我先來分析一下這兩種方式。
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托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由于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稅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種制度體制中。也就是說,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你就沒有權利再集資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故建設部發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但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集資建房政策沒有取消,但審查已嚴格控制。
另一種就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鎮區域的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政府牽頭組織成一個社會團體(城鎮住宅合作社),再由職工集資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說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方式也一直是國家鼓勵與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立法,且與地方政府通過利用國有土地經營城市和創造財富的執政理念沖突,因此,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對此持消極態度。目前國家實際上已經否決了該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場上炒的非常火熱的個人集資建房,就是許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環境但由資金不足的人組成一個群體,通過個人集資去購房國有土地再委托開發商建造房屋的一種行為。從法律上分析,這種集資建房實質上就是變相的商品房買賣關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集資建房。
單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按照法律規定,正常集資必須經過發改委批準,而非法集資則具備兩大特征,一是支付高額利息,二是向不確定對象集資,它嚴 重擾亂金融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顯而易見,個人集資建房其實屬于一種親戚朋友同事等之間自利性質的合作建房而已,其目的非常明確,合作人員也相對固定,操作也很單純。既沒有向集資者支付一分錢的利息,也沒有向不確定對象集資,這又怎么會與非法集資扯上關系呢?雖然也少不了將資金集中起來,但不過是合作建房過程中的購買土地使用權、采購原材料等支付所必需。而在這個過程中,資金的具體運轉也有了明確的規定:集資建房者的資金全部存在一家銀行,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銀行、開發商、地塊所在村委會四方全部到齊的情況下,才能對這筆資金行使支配權。由此可見,此集資非彼集資,不過僅僅是借用集資之名罷了。
個人集資建房項目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全國房價長期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對促使房價下降有其積極的一面,也屬于一種無奈之舉。它在讓廣大“準房奴”們看到自己“解放”自己的一種希望的同時,也令許多的房地產老板們心中不安、不高興,因而受到媒體和老百姓的高度關注自在情理之中。作為監管執法部門,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當然合理合法,但是,當一個新生事物出現時,不可避免會存在不足、問題乃至錯誤,是呵斥一頓然后再狠心地給它一掌,還是指出其問題再熱情地給予關懷,這考驗和檢驗著監管部門的執法理念、水平、能力。無端打壓,甚至欲加之罪的做法,不僅個人集資建房者不能接受,也令老百姓感到寒心。
追問:
在房價日益堅挺的環境下,真希望個人集資建房項目合法化,使廣大工薪階層有希望不當“房奴”。
集資建房分兩種: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二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這兩種都沒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單位建房中部分條款被禁止,且審查嚴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沒人會去碰釘子而已。我先來分析一下這兩種方式。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托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由于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稅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種制度體制中。也就是說,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你就沒有權利再集資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故建設部發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但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集資建房政策沒有取消,但審查已嚴格控制。
另一種就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鎮區域的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政府牽頭組織成一個社會團體(城鎮住宅合作社),再由職工集資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說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方式也一直是國家鼓勵與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立法,且與地方政府通過利用國有土地經營城市和創造財富的執政理念沖突,因此,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對此持消極態度。目前國家實際上已經否決了該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場上炒的非常火熱的個人集資建房,就是許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環境但由資金不足的人組成一個群體,通過個人集資去購房國有土地再委托開發商建造房屋的一種行為。從法律上分析,這種集資建房實質上就是變相的商品房買賣關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集資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