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房價中包含了土地出讓金的部分,在取得產權的同時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的使用期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之日算起,只不過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土地的使用權人由開發商變為購房者。例如:開發商在4年前就取得了土地證,那么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時間就是從四年前開始算的,你購買了這套房屋,在無形中,土地使用期限就減少了4年。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作出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后,將自動續期,不需要老百姓再提出續期申請,但《物權法》并沒有詳細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繳納的具體費用、如何繳納等,這還要隨時關注政策的動向。那么,對于我市以前一些土地使用年限短,到期或快到期的房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70年是國家規定的年限,70年到了之后,國家可以收回,對你實施補償,你也可以交納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按現在的政策,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到期了再補辦土地使用證就可以了;就像身份證到期了補辦一樣的。具體到時咋做,要看到那時的執政當局的具體政策了。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提前一年向國土資源局申請繼續使用,經批準后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房子還是自己的.現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們最愿意糾結都就是這個商品房產權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產權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讓很多人都擔心,那我么豈不是一直也沒有一套完全屬于自己的住房,即使買房了還不是等于找了個長期的租房,只不過時間長一點而已。這是錯誤的,其實所謂的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1、房產證上會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2、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只用補交地稅就可以了。因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還是屬于你的。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會重新給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計算的。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