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算一下,個人情況不同,貸款數額不同。公積金月繳存額:指單位、個人按規定每月共同繳納的金額。貸款計算公式:可貸額度 = 夫妻兩人月繳存公積金之和*2.0*貸款年限*12你個人貸款,假如期限20年,可貸額度:500*2*20*12=24萬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總房款的規定比例:首次商品房貸款最高為80%;房齡小于5年(含5年)、土地性質為有償出讓的二手房貸款最高為70%;房齡大于5年、土地性質為有償出讓的二手房貸款最高為60%;土地性質為行政劃撥的二手房貸款最高為50%。
你可以參閱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關于你的問題里面有詳細的解答。
一、公積金貸款申請
1、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戶籍或非戶籍職工作為申請人按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在異地就業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本市戶籍職工,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本規定要求向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類,下同)申請普通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6個月,在本市或異地連續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且申請時處于正常繳存狀態。本市和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信用記錄;
(四)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六)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在貸款辦理期間遇政策調整的,以公積金中心受理公積金貸款的時間為準,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處理,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購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多的一方的套數計算。
3、申請人或者其配偶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已經取得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同意;
(二)申請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請商轉公貸款住房的權利人;
(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未出現貸款逾期記錄,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信用記錄。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一)職工購買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二)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
(三)職工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四)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未按照《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繳存公積金,或者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違規情形的。
5、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存在以下信用記錄的,不予公積金貸款:
(一)單筆貸款近24個月內有8次以上逾期達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達2期,或者1次以上連續逾期達3期記錄;
(二)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近24個月內有8次以上逾期達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達2期,或者1次以上連續逾期達3期的記錄;
(三)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近24個月內狀態為“呆賬”、“凍結”或者“止付”的;
(四)貸款曾被“擔保人代還”或者“以資抵債”等特殊交易記錄。
6、申請人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簽訂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后,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等服務平臺申請公積金貸款,并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者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共同申請人無法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辦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存在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證明材料。
7、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合同、抵押合同;
(二)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余額證明、貸款明細證明及不動產權證復印件。預售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免于提供不動產權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以本市行政區域內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的,提交公積金中心及受托銀行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抵押物出具的有效評估報告。
8、受托銀行收到職工遞交的申請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受理工作,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托銀行完成受理工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貸款的決定。給予貸款的,由職工與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合同簽訂、擔保等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自公積金貸款決定作出之日起超過180天未能發放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
9、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的申請,并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輪候規則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本規定、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二、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1、普通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或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4倍,且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貸款額度計算得出的每月還貸額度(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過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或申請人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
(二)不高于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首付款比例應符合國家、省及我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要求。所購住房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購房總價款以購房合同價與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中較低者為準;
(三)不高于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單獨申請的最高額度為50萬元,共同申請的最高額度為90萬元。
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積金的,其可貸額度可以提高10%,但應符合前款規定之要求。
2、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余額;
(二)不高于按可貸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該貸款額度以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購房合同價作為該住房總價,按照公積金中心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時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確定貸款可貸比例后計算得出;
(三)申請人按照本規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進行抵押的,可貸額度不高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申請人按照本規定以權利憑證進行質押的,可貸額度不高于權利憑證價值的90%。
公積金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及風險控制等情況,決定對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開展價值評估。
3、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貸款期限:普通公積金貸款不超過30年,且貸款期限與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申請商轉公貸款的,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已還貸款期限與商轉公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30年,且上述貸款期限之和與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4、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積金貸款發放后,遇國家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季度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三、公積金貸款擔保
1、公積金貸款可以采用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擔保財產不足以償還借款余額的,借款人應增加相應擔保。
普通公積金貸款采用抵押擔保的,抵押人應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物,與受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商轉公貸款采用抵押擔保的,應以所購買住房或本市其他具有完全產權的住房作為抵押物,與受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采用質押擔保的,質押人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質押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權利憑證移交等手續。
2、辦理商轉公貸款的,若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抵押物是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申請人可以將該住房作為抵押物,也可以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以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抵押住房作為商轉公貸款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該住房除為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提供擔保外不得存在其他權利限制。以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的,該住房不應存在其他抵押權人或被查封等權利限制。
3、公積金貸款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質押人可以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憑證式國債、受托銀行本行本幣定期存單,以及其他依法可質押的權利憑證進行擔保。
四、辦理程序
1、申請普通公積金貸款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銀行業務網點提出申請,并提交材料;
(二)公積金中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申請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并辦理擔保等相關手續;
(四)受托銀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進行放款。
2、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提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申請,并取得該銀行的同意以及其蓋章確認的貸款余額證明、貸款明細證明;
(二)申請人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預約申請商轉公貸款,并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銀行業務網點提交材料;
(三)其余程序同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項。
3、申請公積金組合貸款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前,應當到受托銀行咨詢組合貸款具體辦理事宜;
(二)在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前,應當向受托銀行申請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受托銀行確認可發放商業貸款額度;
(三)其余程序參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進行。
五、公積金貸款償還
1、借款人應按照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利息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人可以申請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也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申請提取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并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
2、父母或子女沒有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可以申請作為共同還款人,通過扣減其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余額用于提前償還申請人的公積金貸款,每年扣減一次。
前款規定的共同還款人不應成為其他公積金貸款合同的債務人。
3、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屆滿前,借款人可以申請變更借款人信息、還款日期、還款方式、還款賬戶、貸款期限等信息。借款人申請縮短貸款期限的,縮短后的每月還貸額度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每月還貸額度之要求。
六、監督管理
1、職工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或提取公積金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至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如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等情況進行隱瞞或虛報,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或者在無勞動關系的單位掛靠繳存公積金或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后故意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可以終止其公積金貸款辦理手續、提前收回貸款,或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按同檔次商業住房貸款利率計息。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申請人自上述不誠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5年內再次提起公積金貸款申請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2、借款人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受托銀行應當依法行使催收或擔保權利。受托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或拖延發放公積金貸款,或者不依法進行催收或行使擔保權利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受托銀行違規挪用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解除委托合同,限期辦理公積金委托業務及相關資料移交手續,并追究受托銀行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經催收后仍不還款,或者存在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其不誠信行為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可以納入人民銀行或其他主管部門認可的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4、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1、本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占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信用標準、首付款比例等指標,應當根據國家、省、市住房政策及本市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適時調整。前款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占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貸款風險等因素制定后公布執行,并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2、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公積金貸款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調整,經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核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3、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4、本規定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規定》(深公積金委〔20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