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工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涉及面廣、利益關系復雜,是大建設工作難題之中的難題。如何在關注民生和推動發展中統籌兼顧,求得平衡,是檢驗干部工作方法和成效的重要標尺...第一,注重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各方的心理特征。第二,注重多措并舉,充分發揮拆遷工作隊伍的骨干作用。第三,注重深入分析,積極搞好協調服務做到按規律辦事。第四,注重實事求是,靈活運用政策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第五,注重因戶制宜,切實保證拆遷工作有序穩步推進。一要堅持公開、公正。要及時將拆遷方案、拆遷范圍、補償標準等信息全部公開,并對每戶的拆遷面積、補償金額張榜公布。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堅持“四個到位...二要堅持依法推進。要嚴格落實拆遷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對群眾的利益訴求不“堵”不“避”,不“拖”不“壓”,建立方便快捷的利益表達通道和利益協調解決機制,使拆遷戶所反映的問題能夠在最快的時間內得到妥善處理...三要堅持正面引導...四要堅持以人為本...五要堅持群眾路線......
這個你考慮的必須很多:拆遷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利益調整層次深、配套性要求多、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工作,問題處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一些社會問題,甚至影響到經濟社會的穩定。征地拆遷工作關系著地方發展、社會穩定和群眾的切身利益,日益成為群眾關切、社會關注、黨和政府關心的焦點。如何達到和諧征遷,使征地拆遷工作既保障加快發展的用地需求,又維護好群眾利益,是我們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難題。隨著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和重大項目的深入實施,征地拆遷問題越來越突出,基層干部怎樣做好拆遷工作:一是傾力宣傳教育。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與否,離不開被征地拆遷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征地拆遷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思想先行”的工作理念,克服急躁和盲動心理,采取多種方式,多了解群眾的想法,多分析群眾的顧慮,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帶著感情上門溝通,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家一戶走訪的方式進村入戶進行宣傳,要講清講透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多為困難群眾著想,以人性化的工作態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致力完善政策。要認真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吃透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科學比較新老政策規定的差異,結合本地實際,在不違背上級精神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制定征地拆遷的相關規定,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統一界定補償標準,嚴明工作紀律,劃分職責義務,杜絕一地一價、阻鬧漲價的現象發生,政府要做好征地拆遷的后續處理工作,要依法依規、入情入理地介入村組征地拆遷補償款分配方式的規范工作,防止強勢家族強勢分配的事情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新的矛盾糾紛的發生。三是堅持以人為本,真正站在群眾的立場,認真落實國家補償安置政策,讓群眾滿意。同時,要有效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維護好廣大群眾的利益。以保障民生為本,統籌解決群眾的安置、出路和發展問題。要優先考慮大多數群眾滿意的補償安置問題,除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外,因地制宜采取農業安置、就業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種安置方式,徹底消除群眾的后顧之憂。要從完善工作機制入手,切實做到先建后征,最大限度地讓老百姓在征遷安置中真正改善條件、得到實惠,從而使廣大群眾真心地擁護、支持征遷工作。四是著力解決困難。征地拆遷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牽涉到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事情,雖然事小,于理不合,但是,多年來,老百姓已形成了一種習慣,小事不找政府,征地拆遷了,政府來找他了,則小事也成了大事,易事也成了難事。在部分群眾眼中,滿足了他的要求,就是和諧,政府找他,就是求他,現實生活中,群眾對中央、省級政策關注多,對法律關注少,不滿意,就組織圍攻和阻撓施工,而在現行體制下,往往對他們有利。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要相信絕大部分群眾是明事理的。因此,從事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要切實發揮務實的工作作風,在做好群眾的思想宣傳工作的同時,力所能及地幫助群眾解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要組織協調好村與村、組與組之間的界址不清的遺留問題。要加大對征地補償費特別是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的協調監管,避免不必要的后續矛盾和問題的出現,對蓄意串聯組織、阻撓征地拆遷行為要理直氣壯地予以打擊。同時,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就業扶助,著力建立“統籌就業、政策引導、政府促進、市場調節、自主擇業”機制,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就業制度。健全完善勞動就業服務平臺,為被征地勞動力提供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就業介紹等一系列的服務,鼓勵被征地勞動力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如何做好拆遷工作: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程序,加強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程。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前一程序未進行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進入后一程序。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年度計劃審批備案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第五條需要拆遷的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于面積較大或者戶數較多的拆遷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前,就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需聽證項目的面積或者戶數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拆遷許可聽證應當對拆遷許可條件,特別是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聽證。聽證意見作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拆遷許可證的重要參考依據。第七條對于符合拆遷許可證核發條件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發拆遷許可證,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對于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資金不落實的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拆遷許可證。第八條在取得拆遷許可前,拆遷人應當對拆遷范圍內房屋情況進行摸底,區分有產權證與無產權證房屋。對于未取得房產證但能夠證明該房屋是合法擁有的,由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后,依法補償;對于手續不全或者無產權產籍的房屋,應當經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認定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于存在產權或者使用權(承租權)爭議的,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后,按照訴訟結果依法補償。第九條對于拆遷中的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辦法,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對于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要及時納入廉租房保障范圍。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一條《城市規劃法》實施后,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以及臨時建筑使用期限屆滿未拆除的為違法建筑。對違法建筑依據《城市規劃法》及地方城市規劃實施條例規定處理。《城市規劃法》實施前違法建筑的認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考慮歷史情況,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十三條對于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裁決。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拆遷人已按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第十七條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第十八條各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拆遷程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依法行政、濫用職權、侵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