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
第一條 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全國縣級及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筑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筑性質、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后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的標準、規范的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27日發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其中規定部級正職辦公室每人不超過54平方米。
標準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根據單位級別和性質分為5類,分別為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縣級機關、鄉級機關,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有了嚴格限制。以中央機關為例,部級正職每人不超過54平方米,部級副職不超過42平方米,正司(局)級不超過24平方米,副司(局)級不超過18平方米,處級不超過12平方米,處級以下不超過9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