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時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款等費用
正常使用后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其范圍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依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其范圍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land-transferringfees)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筑面積 土地租金 指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及出租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獲取收益中所含土地使用權部分。 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費)指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或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征收標準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并定期調整。按照《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關于城市土地等別的劃分,國家將全國城市土地分為十五等,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5元~70元不等。 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國家繳納的費用,包括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場地開發費是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支付的一次性繳納的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征地拆遷費用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使用費是外商投資企業有償使用土地資源的費用,在使用土地的期限內都要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總的水平,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5元,最高不超過300元,并視經濟發展水平定期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