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合同,協議是沒關系的,而且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定金退的時間說不準,因為必須再有人看上你的房子,然后他付了定金才能還你的,開發商收了錢是不會再吐出來的,就是東墻補西墻,如果沒有預售許可證的話,肯定能退的。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的一定款項。債務人履行債務后,給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將雙倍的定金返還給付定金的一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成約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債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這種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
(2)證約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為債之成立的證明的定金。
(3)違約定金,其性質和作用與違約金相同,都具有間接地保證合同履行的效力。
(4)解約定金,這種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價,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喪失定金所有權來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雙倍返還定金來實現合同的解除。
(5)立約定金,是在訂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證在此之后訂立正視合同。
只要不是合同,協議時沒關系的,而且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定金退的時間說不準,因為必須再有人看上你的房子,然后他付了定金才能還你的,開發商收了錢是不會再吐出來的,就是東墻補西墻。
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除了依據相關法規,要避免定金陷阱,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過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購房者與發展商簽訂認購協議并交付定金后,雙方最終未能簽訂正式合同,購房者是否可以向發展商要回定金,主要取決三個因素:一看商品房是否具備銷售條件;二看認購協議的具體條款;三看未能簽訂正式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具體如下: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根據這一規定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有關規定,發展商在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有關規定,發展商在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未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采用內部認購等方式與購房者簽訂了認購書并收取定金的,該認購書無效,發展商應當返還定金。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銷售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認購書中沒有明確約定認購人不按認購書的條件簽訂正式合同,發展商不返還定金的,發展商就應當返還定金。
3、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認購書中明確約定如果認購人不按認購書的條件簽訂正式合同,發展商不返還定金。對此,分四種情況具體分析:
①如果認購書并未明確約定商品房的價格、面積、朝向等具體條件,而是把這些條件完全留待將來去協商,但后來雙方未能就上述條件協商一致,從而未能簽訂正式合同的,發展商應當將定金返給購房者。因為,此時購房者已經按照認購書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并不存在違約行為。正式合同之所以未能簽訂是因為雙方未能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而不是購房者單方存在某種違約行為。按照認購書,購房者僅僅負有依雙方約定的條件與發展商簽訂預售或出售合同的義務而不負有按發展商單方提出的條件簽訂正式合同的義務,否則違背了合同自愿與公平的原則。
②如果認購書已經將將來要簽訂的正式合同的條件中作了明確的約定,而購房者不同意按認購書的條件去簽訂正式合同,則購房者承擔認購書的違約責任,發展商有權拒絕向購房者返還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認購書約定的條件之外的事項未達成一致,從而未簽訂正式合同的,購房者和發展商應將定金返還給購房者。例如,認購書未約定交付房地產日期,在簽訂正式合同時,雙方未就交樓日期達成一致意見,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發展商應將定金返還給購房者。
③如果發展商在簽訂正式合同時,提出與認購書約定不同的條件而導致正式合同不能簽訂的,或者發展商已經將認購人認購的房屋銷售給他人等發展商的原因導致正式合同不能簽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發展商應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發現發展商在售樓廣告、認購書等文件中提供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即有欺詐行為而不愿意與之簽訂正式合同,發展商應當退還定金。因此給購房者造成其它損失的,發展商應當予以賠償。但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撤銷認購書這一撤銷權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發展商的欺詐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
1.、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定金是不能退的。2、遇到很牛很牛的開發商,人家就是欺負你,不給你退,你沒有什么辦法的。他不怕你鬧。3、我見過的大部分開發商,只要你到售樓部里兇一下,就都給退了,房子好賣的時候別人不在乎你這點,不好賣的時候他沒底氣扣著你的錢。4、幫過一些客戶退定金,他們自己都很有套路的:先理后兵。先講述自己退房的理由,很愛很愛這里的房子,無奈資金缺乏或者出了什么事急用錢,以后一定會買。或者說自己非常喜歡,但是老婆不喜歡,現在在家里引發了很大的爭議,已經嚴重影響夫妻關系等等。理由隨便編了。如果這樣好好說開發商不退,那就到售樓部里鬧吧,反正我開始也把好話說干凈了,讓其他買房的客戶評理的話,從道德感情的角度講我借著之前的理由絕對占上風,只要一影響到開發商銷售現場的運營,開發商就軟了。但是也有很大很牛的開發商不怕你鬧市,就是不給你退的,不過那是極少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