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需收回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收回。縣級核發的土地使用證需收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定,企業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處分權。如果要以該土地使用權作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必須經過具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
土地確權是一種行政行為,即人民政府依法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認定,明確土地權屬的行政行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土地權利的確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
1、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能是對原土地使用權剩余時間的轉讓。 2、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在對土地進行一定開發之后才可以轉讓其權利。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應同時轉讓。 4、改變土地用途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