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效的,如果你是被騙了的話,是可以收集一下有效的信息,然后想法院提起訴訟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答:違反法搜索律、法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無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從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房地產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當事人一方有過錯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當事人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
由于出賣人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答:可以起訴。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只要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等義務,業主就有權起訴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答:只公證不過戶對買房人來說存在巨大風險。因為在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中,買賣雙方一旦發生糾紛,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第一證據,購房合同屬于次要證據。一旦賣房人將房屋抵或轉售,買方人的利益將無法保證。
另外,公證機構應該根據房產證的所有權而不是根據買賣合同來做公證,如果雙方發生糾紛走訴訟程序,其公證效力也將受質疑。買房不是一件小事,動輒就是幾十萬,所以提醒消費者,對于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還沒有合適的辦法處理這種交易,保證雙方利益都不受到損失。
1、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
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于先后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于平等地位,并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后,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后,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后,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并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