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屋拆遷實施細則:
第六條 實施房屋拆遷,必須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指定銀行設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足額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與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銀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未經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該銀行不得撥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在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可以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批準的拆遷范圍。
第九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對涉及拆遷的用地紅線圖應當進行公示。
第十條 拆遷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向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拆遷摸底和暫停下列事項申請,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暫停下列活動: (一)暫停辦理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等手續;(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暫停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拆遷人在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的有效期限內,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拆遷,確需延長期限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拆遷人在暫停期限內未實施拆遷,或者超過暫停期限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限制規定自行解除。
您所說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應該是湖南正旺律師事務所李湘芬律師于2011年1月30日對國務院發出的建議,而正式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還沒有頒發呢。
PS:其建議的內容如下:
建議國務院盡快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湖南正旺律師事務所 李湘芬律師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征收條例)存在諸多漏洞和重大問題,應當由國務院盡快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明確、規范相關內容。現提出以下建議,請國務院參考。
第一章 總則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僅限于規范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法平等協商解決。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遷與補償的管理工作,嚴格做到“拆管分離”。
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關于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
四、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打擊、報復、追害舉報人。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 征收決定
五、 為了明確區分新征收條例第八條 “公共利益的需要”與“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應當以所列六項情形房屋征收拆遷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予以認定。
凡以國家劃撥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屬“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方式購買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屬“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舊城區改建,不得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于建高檔住宅、別墅、富豪莊園、高檔會所等建筑設施;在確保用于建設被征收拆遷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則基礎上,只能建設中、低檔住宅。 否則,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六、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之前,應當廣泛征求被征收范圍的公民及社會公眾意見,應當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經過科學論證。
七、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會兩極分化、突發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及舊城區改建的,應當廣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向被征收人公開公布,允許被征收人查詢,接受被征收人監督。
八、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工作時,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頻繁入戶、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及橫幅標語等影響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體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諧的行為。
九、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時,應對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按被征收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平均價格。
十、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中止房屋征收決定的執行,以最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十一、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與被征收人有爭議的,應當進行復查與復核,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第三章 補償
十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房屋價值補償費,應當不得低于征收決定之日起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其中第(一)項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不得將征收補償費用于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不得變相利用補助和獎勵處罰被征收人,變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補償費。
十三、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應當優先給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之前,不得征收其個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實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按以下三種情形及標準。
1,低檔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戶區平房、4層以下住宅樓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2倍;
2,中檔被征收房屋包括4層以上住宅樓、廠房、經營性用房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1.5倍;
3,高檔被征收房屋包括別墅、高檔住宅樓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業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