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jīng)濟損失,給予警告,并處以拆遷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三)拆遷人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實施拆遷的,或者委托無拆遷資格的單位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jīng)濟損失,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細則的規(guī)定,轉(zhuǎn)讓拆遷業(yè)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五)拆遷人隨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拆遷人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拆遷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責令離崗,并按每人200元對拆遷人處以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拆遷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抽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jiān)管協(xié)議處理。
第五十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拆遷期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的罰款;
(二)1年以上1年半以下的,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2%的罰款;
(三)1年半以上的,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3%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采取斷水、斷電、斷氣以及封堵道路等影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正常生產(chǎn)生活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與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進行項目轉(zhuǎn)讓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強行拆遷被拆遷人房屋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本細則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金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吊銷拆遷許可證、拆遷資格證書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拆遷安置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在拆遷安置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此前,已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按照原批準的拆遷實施方案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