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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個還是有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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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體得看情況:
1、婚前首付買房,婚后還貸,此房產屬于該個人婚前財產,但是婚后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房產證上寫你的名字,表示此房產是你個人婚前財產,但是婚后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證上寫你和你媽名字,表示此房產歸你和你媽兩人所以,但是婚后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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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如果是在婚前與開發商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辦理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果今后發生離婚的話,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該房屋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是屬于支付全款的那一方所有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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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前貸款買房婚后辦房產證屬于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據法律說明如果婚后辦房產證署名夫妻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是屬于共同財產的,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婚前買房婚后領房產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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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婚后還在還貸,婚前部分不算共同財產,婚后還貸部分算。離婚時該套房產的歸屬先由你們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該套房產應該歸你個人所有,但對于另一方還貸及增值部分,應該給對方一定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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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買的房子可以肯定的是婚后共同還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婚前部分首付及還款部分,要考慮是哪一方出資,如為一方出資,則婚前部分屬于一方所有。同樣,房子的增值部分也要分為婚前部分增值和婚后部分增值,婚后部分的增值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部分的增值同樣考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如果屬于則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反之亦然。所以婚前按揭買的房子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的還貸是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屋所有人應當給對方一半,剩下的貸款是房屋所有人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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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后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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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據新婚姻法,婚前個人出資的房產在婚后如果沒有給房產證增加共有人,或者婚后有夫妻雙方共同還款的的情況的話,是屬于個人財產的。賣掉后的錢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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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婚姻法有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兩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2.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種,你們這樣的共同完成房貸付款,每一段婚姻沒有人可以保證是100%的牢固,房產證的名字是一方面,還要看還款等細節,具體的可以咨詢律師做婚前或共同財產證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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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一人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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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男方已自己名義按揭的房子,現在房款還沒有付清,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上對頂得很明確,但并不是具體。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關于你這個問題,應該說這個房子即不能簡單認為是男方的,也不能簡單認為是女方的。處理起來相對比較復雜,實踐中也有不同的方法。但總體上是這樣的:房子婚前已經支付的部分是男方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交的按揭款,不管是誰交的,都是共同的。所以,如果男方取得這個房子,應給女方適當補償。而這個補償并非是交按揭款的一半,因為還存在一個房子增值的問題。以上是一種方式而已,具體面談婚后支付的款項部份是共有財產.如果婚姻有問題時可以主張一半的補償.房子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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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婚后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購得的房屋,僅僅是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由貨幣形式轉化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購置的房屋,仍然屬于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在第二種情形下,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為對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基本原則是公示公信原則,即不動產的權利以登記為準。如果上述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應當按照登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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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個還是有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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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是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從這里就可以看出不是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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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房屋怎么分?婚前一方已經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時間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繼續支付月供,直至還完貸款,這時夫妻雙方要離婚,怎么分割這個房產呢?有些律師認為,房屋屬于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對于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那部分款項,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還有,對于房屋增加的價值,也應該算作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我覺得這個觀點值得商榷。這樣的觀點是沒有分清債權和物權的概念,也沒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區別。具體闡述如下:婚前一方按揭購房,支付了首付,這時候,他就擁有了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了。因為所謂按揭購房,就是購房者從銀行借款,用于支付房價,而且,是一次性將房價款結清了,房屋完全歸購房人了。下來是,房屋又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了,用于購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義務的擔保。現在,購房者已經和房地產開發商沒有關系了,房屋完全屬于購房者了,購房者所欠的只是銀行的貸款而已,就其欠款來說,這和生意賠了欠人錢是一樣的,雖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負的義務一樣,就是個人債務,要歸還的。在這個個人債務還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這個債務人結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繼續還賬。雖然這個帳,是購房借錢形成的,但是現在它僅僅是個債務而已,和房屋沒有關系,房屋的帳是完全結清了的,這是銀行的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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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從你的描述這套房子是贈與性質的。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二條,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況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是,對婚后一起還借款,對已還款部分可以認定夫妻共有財產,不過這個情況,你需要證明,一次性購房時的確有借款,而這部分借款也是由你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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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所以,如果能證實你在婚后所購買房產的出資系你婚前個人存款,該房產屬于你個人財產,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所知道的就這些了,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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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屬于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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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婚姻法,婚前全款買房的,卻是屬于個人婚前財產,不過辦理房產手續,確實需要出具婚姻證明以及獲得配偶的說明,由于房產證是在婚后辦的,常人以為這就是婚后財產,特別是沒有出款的這一方,所以房管局這樣問,就是為了避免做你的房產證,而使對方不滿或覺得利益受損失,必須獲得對方的承諾,說這是您個人的,這也是避免糾紛,需要你們夫妻自己核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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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是怎么共同還房貸了,要是從一個人的名下的銀行卡上扣錢的話就不能在法律上證明是共同在還房貸,必須是兩個人都有還款的支出才算共同還貸款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