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業主管理功能,以房間為單位詳細記錄當前及歷史的業主及住戶信息,結合入伙管理功能靈活定義驗收質檢標準,記錄房間驗收的具體狀況和驗收資料的領取情況。 強大的收費管理功能,支持管理費、垃圾清理費等定期帳單的自動生成。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專項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住房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由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三條 ??被兩個以上的業主區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和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繳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業主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五條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商品住房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繳存。 業主首次繳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應當不低于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5%。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制定。 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定期發布。
第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繳存。 業主首次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房改成本價的2%計算繳存。 售房單位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一次性計算繳存。
第九條 ??業主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按幢設帳,按業主分戶核算;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按售房單位設帳,按幢核算。 業主分戶帳面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應繳存額30%的,業主應當及時續繳。
第十條 ??業主首次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代收代管。 成立業主大會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代收代管由業主大會決定。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一條 ??住房購買人業主應當在住房產權登記前,將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交至代收單位。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住房購買人業主繳納購房款30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交至代管單位。 代收、代管單位應當向繳存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二條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委托商業銀行辦理資金賬戶的設立、儲存、提取、查詢等手續。 具有區分所有關系的業主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儲于一家商業銀行。
第十三條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四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住房,對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通過后實施;對部分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2/3以上通過后實施。 實施物業管理但未成立業主大會,以及未實施物業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單位的住房,由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提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2/3以上通過后實施。 未實施物業管理,也沒有房屋管理單位的住房,由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提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2/3以上通過后實施。
第十五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預先墊付有關費用,經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程序審核確定后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因對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從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帳戶中列支。 因對已購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業主和售房單位繳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別從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帳戶和售房單位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列支。
第十七條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依法應由相關單位承擔的,所需費用不得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修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業主大會成立后,代管單位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購買一級市場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第二十二條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儲或者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應當轉入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利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稅后所得純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住房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統一納入住房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