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1] 。
2、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2]
危險構件
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并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
構件單位
1、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墻以一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3、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4 、梁、擱柵、檁條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5、預制板以塊、搗制板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6、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地基、基礎
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載力嚴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 扭曲等,并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地基因毗鄰建筑增大荷載, 或因自身局部加層增大荷載,或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并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3、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 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
1、柱、墻
(a)柱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 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 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b)墻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c)柱、墻產生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100。
(d)柱、墻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壞面超過全面積的1/3,且主筋外露,銹蝕嚴重,截面減少。
2、梁、板
(a)單梁、連續梁跨中部位,底面產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產生多條明顯的水平裂縫,上邊緣保護層剝落,下面伴有豎向裂縫; 或連續梁在支座附近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或斜裂縫。
(b)框架梁在固定端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或產生交叉裂縫。
(c)簡支梁、連續梁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挑梁根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
(d)搗制板上面周邊產生裂縫, 或下面產生交叉裂縫。
(e)預制板下面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f)各種梁、板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1mm。
(g)各類板保護層剝落,半數以上主筋外露, 嚴重銹蝕,截面減少。
(h)預應力預制板產生豎向通裂縫; 或端頭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的100以上的。
3、屋架
(a)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 且下弦產生裂縫大于1mm豎向裂縫。
(b)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2/100。
(c)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銹蝕。
(d)端節點連接松動,且有明顯裂縫。
墻
1、墻體產生縫長超過層高的1/2、縫寬大于2cm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2、梁支座下的墻體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3、門窗洞口或窗間墻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豎向裂縫或水平裂縫。
4、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5/10 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7/100),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5、風化、剝落,砂漿粉化, 導致墻面及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
1、危房需由鑒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 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2、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范圍, 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3、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后, 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
危房鑒定標準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危險構件
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并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
構件單位
1、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墻以一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3、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4 、梁、擱柵、檁條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5、預制板以塊、搗制板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6、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地基、基礎
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載力嚴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 扭曲等,并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地基因毗鄰建筑增大荷載, 或因自身局部加層增大荷載,或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并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3、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 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
1、柱、墻
(a)柱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 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 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b)墻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c)柱、墻產生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100。
(d)柱、墻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壞面超過全面積的1/3,且主筋外露,銹蝕嚴重,截面減少。
2、梁、板
(a)單梁、連續梁跨中部位,底面產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產生多條明顯的水平裂縫,上邊緣保護層剝落,下面伴有豎向裂縫; 或連續梁在支座附近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或斜裂縫。
(b)框架梁在固定端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或產生交叉裂縫。
(c)簡支梁、連續梁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挑梁根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
(d)搗制板上面周邊產生裂縫, 或下面產生交叉裂縫。
(e)預制板下面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f)各種梁、板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1mm。
(g)各類板保護層剝落,半數以上主筋外露, 嚴重銹蝕,截面減少。
(h)預應力預制板產生豎向通裂縫; 或端頭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的100以上的。
3、屋架
(a)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 且下弦產生裂縫大于1mm豎向裂縫。
(b)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2/100。
(c)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銹蝕。
(d)端節點連接松動,且有明顯裂縫。
墻
1、墻體產生縫長超過層高的1/2、縫寬大于2cm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2、梁支座下的墻體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3、門窗洞口或窗間墻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豎向裂縫或水平裂縫。
4、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5/10 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7/100),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5、風化、剝落,砂漿粉化, 導致墻面及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平均達1/3以上)。
柱
1、柱身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豎向貫通裂縫,其縫長超過柱高的1/2。
2、梁支座下面的柱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
3、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5/100)。
4、風化、削落、砂漿粉化, 導致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平房達1/4以上)。
過梁、拱
1、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2、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母線產生裂縫;或拱曲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松動,或銹蝕嚴重,截面減少。
木結構構件
1、柱
(a)柱頂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斷裂。
(b)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 柱腳達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達1/4以上。
(c)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梁、擱柵、檁條
(a)中部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水平裂縫,其長度與深度分別超過構件跨度與構件高度的1/3。
(b)梁產生超過跨度1/120的撓度, 擱柵、檁條產生高度1/100的撓度。
(c)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d)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e)榫頭斷裂,支座松脫。
3、屋架
(a)支撐系統松動失穩,過度變形, 導致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4/100。
(b)上、下弦桿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變形。
(c)上、下弦桿因腐朽變質, 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d)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e)主要節點,或上、下弦桿連接失效。
(f)鋼拉桿松脫;或嚴重銹蝕, 截面減少達1/4以上。
其他結構構件
1、土墻
(a)墻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1.6/100。
(b)墻體風化、 硝化深度達墻厚的1/4以上:或有墻腳長度的1/4,其受潮深度達墻厚。
(c)產生兩條以上的豎向裂縫, 其縫深達墻厚、縫長超過層高的2/3。
2、混合墻、亂石墻
(a)墻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
(b)墻體連接處產生豎向裂縫, 其深度達墻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或墻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其縫深達墻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
鑒定方法
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危房等級劃分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