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
安置地基的轉讓,(如果該地基被轉讓給張三,付清款項但還沒有過戶土地證。現在戶主對張三的房屋建造提出無理要求,請問張三是否能夠不通過戶主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看來應該就是集土地的轉讓,這種集體土地只能在本集體內轉讓,不能轉
這和土地的性質(用途)有關(例如:是集體土地、無償劃撥還是有償征用),不同性質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不一樣的。僅以商品房(有償征用土地)為例: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而用于建造經營性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為40年。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后用于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參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屬于商品房范圍。它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
房屋的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的條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7條,其中,第6項“供水、供熱、燃氣、供電、通訊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的條件,其他的配套設施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或者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從基本的生活常理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