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拆遷賠償標準
2015年安徽土地補償標準: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皖政〔2015〕24號
律師提示,該補償標準僅包括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費,不包括土地上已建房屋的拆遷補償費用。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現將調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安徽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簡稱新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四、各市、縣征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并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后執行,調整周期與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本
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本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本辦法所稱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產性、公益性房屋。未經縣級以上規劃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時按原房屋用途認定。第十五條拆遷集體土地房屋按照被拆遷人合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或經批準的宅基地審批表、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所載明的面積予以合理補償。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筑;(二)被拆遷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還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三)拆遷公告公布后,在拆遷范圍內突擊搶建、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棚點、其他設施等;(四)拆遷公告公布后搶栽的花草、苗木、樹木等;(五)其他按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第十七條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第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其應安置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與認定:(一)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應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標準計算其應安置面積,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二)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補足計算其安置面積。第十九條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一)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計入安置人口:1、在校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前、現役義務兵、士官戶口注銷前(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戶口注銷前等情況,原戶籍關系在房屋拆遷所在地的;2、一方戶口在本村民小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口在異地且無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3、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戶,增加一個安置人口;4、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分戶條件的,給予分戶;5、市認證辦認可的其他情況。(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1、寄居、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的人員;2、因婚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戶口未遷出但不居住或偶爾居住在原村組的人員。第二十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結算:(一)應享受安置面積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當年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等相互結算差價。(二)超過應享受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等給予貨幣補償。(三)不足應享受面積部分(正負3%范圍內),被拆遷人要求補足的,其補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價格購買。(四)協議安置面積與安置房實際面積差額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當年重置價格相互結算差價。(五)在提供的安置房戶型許可情況下,每個安置人口可以按安置房所在小區的成本價增購不超過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積,增購面積超過人均4平方米的(每人增購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米),按安置房所在小區的評估市場價結算。安置房的成本價、評估市場價由市城投公司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等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人應當與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中應載明被拆遷人放棄產權調換安置的事項。第二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附屬設施不予安置,由拆遷人給予相應貨幣補償。拆遷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費用予以補償。第二十三條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協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并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兩次搬家補助費。第二十五條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第二十六條對非住宅用房的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予以安置。補償面積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確定,補償標準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第二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助費。第二十八條拆遷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對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