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嚴格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來講,這個買賣是違法的,從而是無效的。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沒有擅自處分的權利。房屋過戶手續本來是不能辦理的,給辦理過戶手續的房管部門是違法行政。
主要依據如下:
《物權法》規定: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土資源部《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規定:“一、(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綜上所述,由于房屋與地不可分離的特性,甲與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2、至于直接單純將本村的宅基地賣于本村人,那是不可以的。因為宅基地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使用方式,國家是有許多規定的,宅基地的申請和轉讓也是有著嚴格限制的。
《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依據這些法律原則精神,中共中央、國務院在(中發〔1997〕11號)通知中明確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除國家征用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不得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也不得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國土資源部也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中更是進一步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
一、政策規定
1.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2.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權。
3.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應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城鎮和集中居住點集中,禁止散點建房,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盡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鎮 ??4 ??人戶,每戶宅基地標準 ??150 ??㎡,四人以上戶, ??每增加一人,增加 ??30 ??㎡,最高不得超過 ??200 ??㎡。
二、法律責任
1.未經批準或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退還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過批準面積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2.農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審批時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拆除舊房,退還原宅基地。逾期拒不執行的,由市 ??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審批程序
1.建房戶以書面形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座談會,協調好相關矛盾。建房 ??戶在村民主任指導下,填寫《建房申報表》,提供戶口薄、原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村組對 ??建房戶申請宅基地的有關內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滿后無異議,國土所派員到場勘察, ??征求相關人員意見,檢查申報材料,對建房條件 ??進行初審后提出具體意見,上報鎮會辦;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門辦理好《選址意見書》,將原件連同申報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國土所;
5.國土所長審查簽字后,報鎮分管領導簽署 ??意見,加蓋鎮印章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準;由 ??國土所頒發《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由鎮相關部門頒發《江蘇省村鎮建設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執照》;
6.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7.公示期滿無異議,村民主任約定時間,持批準文件由國土、村建等部門會同村組現場放線 ??定界,并填寫跟蹤管理卡;
8.建房戶在竣工后 ??30 ??日內向國土所申請驗收,對驗收合格后由國土所按程序辦理用地變更手續,報市國土資源局核準,由市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以上問題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