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村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明顯低于第十三條規定標準,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大住房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征收(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四)因騰優占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五)成年子女因婚嫁等原因確需分戶建房,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六)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七)農業人口遷入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無宅基地的;
(八)因外出打工、上學、服軍役、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勞動,且無住房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農村村民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宅基地申請:
(一)村民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原土地使用權證、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新建戶除外);
(四)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證明并經原籍地國土資源部門蓋章(遷入戶提供)。
三、 村委會接到申請后,應及時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查,討論通過后在所在村組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四、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收到村委會上報材料后,對宅基地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申請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審核。
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審核擬批準用地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規劃部門實地勘測,確定規劃用地范圍,繪制規劃紅線圖,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縣市區政府審批。涉及占用林地或公路、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的,還需提供林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批準建設文件。
六、縣市區政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批復。
七、縣市區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縣市區政府的批復,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并到實地丈量,定點放線。
八、農村村民應同時持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和規劃、住建等相關部門的批準手續后,方可施工。
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動工之日起1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報原批準單位同意,可延長竣工日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十、村民住宅建成后,縣市區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等部門應當實地驗收。
到你所在的鄉的土地所,辦理宅基地的手續,有規劃的需要到規劃外辦理手續,不是規劃區的不用辦理,直接到土地所就行了,
辦理宅基地手續之前,必續經村里或組里同意。
到土地所以后問問就知道了,各地的手續費不一樣,也就是幾百元左右,然后經鄉鎮的房產部門看需要什么手續,也花不幾個錢,。各地方的不一樣,但是沒有認識的人不好,最好找一找認識的人好辦一點,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