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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規劃選址和建房用地。村民建住宅,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使用原住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后,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需要使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并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2)申請核發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村民個人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
(3)取得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后,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現場放樣、驗線,方可正式施工。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
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面積不足1畝的村莊,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畝的村莊,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根據我廳頒發的2006年版村莊建設規劃導則,單戶住宅建筑面積:三人居(含三人以下):不超過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過200平方米;五人居以上不超過250平方米。
村民建住宅,應該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村布局規劃、村莊規劃的要求,在指定范圍內建房。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鼓勵偏、遠、小以及居住條件較差的零散居民點向中心村或者規模較大的居住小區集中,以便基礎設施共享、減少重復建設,達到節約土地、節約建設投資的目的。
經批準后連續2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農村建房可以按照用地類型分為建設用地和居住用地,它們的選址應分別注意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村鎮建設用地選址。
(1)村鎮建設用地選址應根據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占地的數量和質量、現有建筑和工程設施的拆遷和利用、交通運輸條件、建設投資和經營費用、環境質量和社會效益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擇優確定。
(2)村鎮建設用地宜選在生產作業區附近,并應充分利用原有用地進行調整和挖掘,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相協調。當需要擴大用地規模時,宜選擇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3)村鎮建設用地宜選在水源充足,水質良好、便于排水、通風向陽和地質條件適宜的地段。
(4)村鎮建設用地應避開山洪、風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沒、地震斷裂帶等自然災害影響地段;避開自然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地下資源和地下采空區。
(5)村鎮建設用地宜避免被鐵路、重要公路和高壓輸電線路所穿越。
(二)居住建筑用地選址。
(1)居住建筑用地選址必須符合規劃,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具有適宜的衛生條件和建設條件;
(2)居住建筑用地應布置在大氣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下風側,水污染源的上游;
(3)居住建筑用地應與生產勞動地點聯系方便,又互不干擾;
(4)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區時,應優選選用向陽坡,通風良好的地段,并避開風口和窩風地段;
(5)居住建筑用地應具有適合建設的工程地址與水文地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