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2、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3、建筑裝飾裝修所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蟲處理。
4、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嚴禁違反設計文件擅自改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拆改水、暖、電、燃氣、通訊等配套設計。
5、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外墻和頂棚的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貼牢固。
7、建筑外門窗的安裝必須牢固。在砌體上安裝門窗嚴禁用射釘固定。
8、重型燈具、電扇及其他重型設備嚴禁安裝在吊頂工程的龍骨上。
9、飾面安裝工程的預埋件(或后置埋件)、連接件的數量、規格、位置、連接方法和防腐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后置埋件的現場拉拔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飾面板安裝必須牢固。
10、飾面磚粘貼必須牢固。
11、隱框、半隱框幕墻所采用的結構粘結材料必須是中性硅酮結構密封膠,其性能必須符合《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GB17776)的規定;硅酮結構密封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
12、主體結構與幕墻連接的各種預埋件,其數量、規格、位置和防腐處理必須符合要求。
13、幕墻的金屬框架與主體結構預埋件的連接、立柱與橫梁的連接及幕墻面板的安裝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必須牢固。
14、護欄高度、欄桿間距、安裝位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護欄安裝必須牢固。
裝修規范有:
第1.0.2條
裝飾工程所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并應符合現行材料標準的規定。對材料質量發生懷疑時,應抽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條
裝飾工程所用的砂漿、灰膏、玻璃、油漆、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條
裝飾材料和飾件以及有飾面的構件,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損壞和變質。
第1.0.5條
抹灰、油漆和刷漿工程的等級及適用范圍,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1.0.6條
裝飾工程應在基體或基層的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條
高級裝飾工程施工前,應預先做出樣板(一個樣品或標準間),并經有關單位鑒定后,方可進行。其他等級的裝飾工程如需做樣板,應由設計確定。
第1.0.8條
室外抹灰和飾面工程的施工,一般應自上而下進行。高層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進行。
第1.0.9條
室內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室內其他裝飾工程的施工,應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繼工程所損壞和沾污的條件下進行。
第1.0.10條
室內罩面板和花飾等工程,應待易產生較大濕度的地(樓)面的墊層完工后施工。
第1.0.11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施工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抹灰、飾面和罩面板工程,應待隔墻、門框、窗框、暗裝的管道、電線管和電器預埋件、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灌縫等完工后進行;
二、有抹灰基層的飾面工程、罩面板和輕型花飾安裝工程,應待抹灰工程完工后進行;
三、油漆、刷漿工程,應在塑料、菱苦土、地漆布和硬質纖維板等地(樓)面的面層和明裝電線施工前,以及管道設備工程試壓后進行。木地(樓)板面層的最后一遍油漆,應待裱糊工程完工后進行;
四、裱糊工程,應待頂棚、墻面、門窗及建筑設備的油漆和刷漿工程完工后進行。
第1.0.12條
室內外裝飾工程施工的環境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刷漿、飾面和花飾工程以及高級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不應低于5℃;
二、中級和普通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以及玻璃工程應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應低于15℃;
四、用膠粘劑粘貼的罩面板工程,不應低于10℃;
五、涂刷清漆不應低于8℃;乳膠漆應按產品說明要求的溫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漿不應低于3℃;
注:(1)環境溫度是指施工現場最低溫度。
(2)室內溫度應在靠近外墻離地面高500毫米處測量。
第1.0.13條
施工用水和管道設備試壓的水,不得污損裝飾工程。
第1.0.14條
裝飾工程施工安全技術、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等的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