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建房審批程序及手續,(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并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并制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后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后完成審核并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并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后,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建房農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 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建房申請,張榜公布,期滿無異議后,村委會簽署意見并蓋公章,同時附原有住房(拆除、調劑)協議或無償交由村委統一管理的協議(統一文本)報所在鄉(鎮)政府審核。 鄉鎮政府在規定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并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
1、申請建房家庭常住人口數;
2、原有住房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
公示后無異議的,分別報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對擬安排的占地面積、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時間等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示。 公示后無異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工作日內作出規劃審核意見,符合建房條件的,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證》。 農村村民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建設用地建房審批手續,符合建房條件的,規定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申請使用農用地建房的,按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用地批準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農村村民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再委托有資質的勘測單位放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進行放樣驗線后,即可動工建設。
(一)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嚴格執行大中小戶的面積標準:
1.大戶(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2.中戶(4-5人)最高不得超過110平方米;
3.小戶(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
(二)農戶建房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建房:
1.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2.實施村鎮規劃或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3.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或未領結婚證已達到法定晚婚年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4.申請農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為離異家庭,離異時間5年(含)以上方可申請;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遷建房屋條件的用戶,應向所在村委會寫出書面申請,由村建房領導小組提交村兩委會研究,村兩委會擬定方案后,經村民代表會或戶主大會討論通過,并在村務公開欄內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2.對于張榜公布后5日內群眾無異議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統一上報土管員、規劃員。上報時攜帶加蓋村委公章,村民小組組長、村委主任簽字的審批表;戶主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拆舊建新戶原房屋證件一并收回,舊房屋面積以原有證件為準。
3.土管員、規劃員接到建房申請后,按鎮出臺的有關規定,駐村指導員及時會同村兩委成員到現場實際勘察、核實、四鄰指界(填寫現場勘驗筆錄、與建房戶簽好建設協議),每個村每季度只安排一個批次,各村實地勘察時間詳見附表一。對符合條件、場地無糾紛者,可通知建房申請戶及符合建筑資質要求的建筑隊一同到鎮村規所填表簽訂建筑合同。
4.鎮成立農民建房審查領導小組,由鎮長擔任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國土員、規劃員、駐村指導員等人員擔任,每季度初為宅基地規劃報批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鎮農民建房審查領導小組,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農村宅基地報批情況。對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經鎮農房審查領導小組審查把關后及時上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5.市批復后,由相關工作人員會同村干部實地統一定點放線。
6.如遇特殊情況需優先辦理的,需征得農民建房審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同意,另行安排時間到現場實地勘察、核實、四鄰指界(填寫現場勘驗筆錄、與建房戶簽好建設協議)。
三、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工作,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規定的落實。農民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一)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宅基地面積累計不得超過大中小戶標準。
(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再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三)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
1.農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準面積確權。對未經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不予確權,鎮政府將督促各村民委員會對該類用地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
2.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許內部調劑,原則上僅限于農村戶口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調劑須經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調劑對象應是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村村民,調入戶調入后總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大中小戶標準,調劑雙方應當在調劑協議生效后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四)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分戶登記
1.農村村民屬農業家庭戶,并有兩個(含)以上兄弟,且已領取結婚證書的(或兄弟中有一個已達到法定婚齡且在本村無其他房屋的),可申請立戶并申請分割登記,但其父母必須在幾個兄弟中選定一個落戶,不得單獨立戶。
2.農村村民屬農業家庭戶,已達到法定婚齡的獨生子女不得單獨立戶。有兩個(含)以上女兒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均入贅的,可申請立戶并申請分割登記,但其父母必須在幾個女兒中選定一個落戶,不得單獨立戶。男方在入贅后申請建房的,其在原戶籍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必須注銷登記,交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調劑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村村民。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請分戶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記申請書;
2.農村村民分戶必須有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分家協議書;
3.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相關權屬材料復印件;
4.分割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
這是我們這的所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