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于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占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以江蘇誰農民建房政策為例:
(1)申請規劃選址和建房用地。村民建住宅,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使用原住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后,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需要使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并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2)申請核發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村民個人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
(3)取得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后,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現場放樣、驗線,方可正式施工。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
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面積不足1畝的村莊,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畝的村莊,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根據我廳頒發的2006年版村莊建設規劃導則,單戶住宅建筑面積:三人居(含三人以下):不超過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過200平方米;五人居以上不超過250平方米。
村民建住宅,應該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村布局規劃、村莊規劃的要求,在指定范圍內建房。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鼓勵偏、遠、小以及居住條件較差的零散居民點向中心村或者規模較大的居住小區集中,以便基礎設施共享、減少重復建設,達到節約土地、節約建設投資的目的。
經批準后連續2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農村建房可以按照用地類型分為建設用地和居住用地,它們的選址應分別注意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村鎮建設用地選址。
(1)村鎮建設用地選址應根據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占地的數量和質量、現有建筑和工程設施的拆遷和利用、交通運輸條件、建設投資和經營費用、環境質量和社會效益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擇優確定。
(2)村鎮建設用地宜選在生產作業區附近,并應充分利用原有用地進行調整和挖掘,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相協調。當需要擴大用地規模時,宜選擇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3)村鎮建設用地宜選在水源充足,水質良好、便于排水、通風向陽和地質條件適宜的地段。
(4)村鎮建設用地應避開山洪、風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沒、地震斷裂帶等自然災害影響地段;避開自然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地下資源和地下采空區。
(5)村鎮建設用地宜避免被鐵路、重要公路和高壓輸電線路所穿越。
(二)居住建筑用地選址。
(1)居住建筑用地選址必須符合規劃,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具有適宜的衛生條件和建設條件;
(2)居住建筑用地應布置在大氣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下風側,水污染源的上游;
(3)居住建筑用地應與生產勞動地點聯系方便,又互不干擾;
(4)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區時,應優選選用向陽坡,通風良好的地段,并避開風口和窩風地段;
(5)居住建筑用地應具有適合建設的工程地址與水文地址條件。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經過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農村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勢頭得到一定遏制,農民負擔過重的狀況有所改變。但農村"三亂"問題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特別是農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方面存在審批部門多,收費單位多,收費項目多,收費混亂等突出問題。為解決農民建房收費亂、負擔重的問題, 2002年11月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在全國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是清理整頓涉及農民住房建設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規定》(中發[1996]13號)的規定,將各地區、各部門在“九五”期間出臺的所有面向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必須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批處理意見的通知》(中發[1993]10號)中明令禁止在農村地區收取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宅基地超占費、土地登記費、村鎮規劃管理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以及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明確取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費、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涉及農民建房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依法頒發的證照可收取工本費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
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門,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自行出臺的涉及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亂收費,要一律取消。收費執收單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一律依法查處。
對農民建房提供經營服務性的收費,要堅持農民自愿接受服務的原則,凡強制服務收費的,一律按亂收費予以查處。
另外,《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中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建制鎮、集鎮范圍內進行各類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但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住宅的,應當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室、民政福利事業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減免基礎設施配套費。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據了解
現在部分地區實行一種以政府+銀行+保險公司的形式用于農民建房的貸款(安貸寶?),不知道你家里有沒有。如果有,那你的問題就好解決了。
由于農村土地一般屬于集體用地或者宅基地,所以直接去找銀行抵押的話,估計不會受理,因為這些土地不在抵押范疇,也存在不好處置的問題。
希望對你有幫助。